即时焦点:合肥通告:严厉打击惩治涉“两卡”违法犯罪

4月12日,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、合肥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,依法严厉打击惩治涉“两卡”违法犯罪活动。

【范围】

一、本通告所称涉“两卡”违法犯罪活动,包括:


(资料图片)

(一)非法买卖、出租、出借、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(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、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)、电话卡(含物联网卡、流量卡)、电信线路、短信端口等;

(二)非法制造、买卖、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,具有改变主叫号码、虚拟拨号、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、软件;

(三)非法出售、提供个人信息,用于注册并出租、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、隐匿涉案资金。

【处罚】

符合上述情形之一,其行为构成诈骗罪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,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相关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,尚不构成犯罪的,没收违法所得,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,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。对市级公安机关认定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涉“两卡”违法犯罪人员,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,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,采取限制其有关卡、账户、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、暂停新业务、限制入网等措施。

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二、三项情形的,尚不构成犯罪的,没收违法所得,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,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
【提醒】

涉“两卡”违法犯罪人员应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,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 年6月30日,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。

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,视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情节轻微的,可以依法免除处罚。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回国投案,以信函、电话、电报、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,本人随后到案,视为自动投案。

到案人员有检举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经查证属实的,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,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;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。

涉“两卡”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,珍惜机会,尽快投案自首,争取宽大处理;逾期拒不投案、到案后拒不承认或未如实供述罪行的,依法从严惩处。

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,切莫贪图小利,心存侥幸,直接或变相参与涉“两卡”违法犯罪活动。凡知悉上述人员有关情况及相关犯罪事实的公民,均有义务检举揭发,司法机关将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,对威胁、报复举报人、控告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合肥通客户端-合报全媒体记者 周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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