环球热议: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电诈“帮凶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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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两卡”违法犯罪活动是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重要链条,必须严厉打击和重点治理。4月12日,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、市人民检察院、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治涉“两卡”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。非法出售、提供个人信息,用于注册并出租、出借互联网账号转移、隐匿涉案资金,也属于涉“两卡”违法犯罪。

通告所称涉“两卡”违法犯罪活动,主要包括以下三类:第一类:非法买卖、出租、出借、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(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、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)、电话卡(含物联网卡、流量卡)、电信线路、短信端口等。第二类为非法制造、买卖、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,具有改变主叫号码、虚拟拨号、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、软件。第三类:非法出售、提供个人信息,用于注册并出租、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、隐匿涉案资金。

根据通告,符合上述情形之一,其行为就构成诈骗罪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,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相关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即使不构成犯罪,也会被处罚,例如罚款、拘留。不仅违法所得被没收,还会被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,处2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15日以下拘留。

通告表示,涉“两卡”违法犯罪人员应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,至今年6月30日,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。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,视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,情节轻微的可依法免除处罚。

最后,通告提醒,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,切莫贪图小利,心存侥幸,直接或变相参与涉“两卡”违法犯罪活动。凡知悉上述人员有关情况及相关犯罪事实的公民,均有义务检举揭发。

合肥通客户端-合报全媒体记者 周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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