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》五月起施行_当前关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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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21日上午,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《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》已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,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聚焦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,把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范畴,对物业管理中“顽疾”对症下药。

为提升物业企业管理水平,《条例》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禁止行为,例如,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、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、增加收费内容;采取停止供电、供水、供热、供燃气,改换门禁、设置道闸限制业主进入小区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……物业如有这些行为,业主可以向县(市)区物业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投诉,后者应当进行核查,依法作出处理并告知业主。

关于物业服务收费,《条例》规定,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,具体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,每两年对物业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评估,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。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,业主委员会、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限期交纳;拒不交纳的,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调解,或者依法申请仲裁、提起诉讼。

针对小区公共收益监督难等问题,《条例》明确了公共收益收入及支出范围,并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。同时,为解决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难的问题,《条例》明确了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,提高了维修资金使用效率。

在业主自治管理上,《条例》明确了业主大会的筹备程序及业委会换届程序。此外,《条例》要求,有老旧小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;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,但确有困难未成立的;业主大会成立后,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情形之一的,由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,且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。(记者 葛清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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