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日热搜:托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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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初,一份关于做好幼儿园开设2-3岁托班工作的通知让不少托育机构和家长更觉暖心。为解决托育行业入托率较低、群众接受度有待提升等问题,合肥研究制定了有关公办、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收费政策,对托育机构用电、用水、用气、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,推动普惠托育落实落地。

记者从合肥市发改委了解到,这份通知适用于全市市区范围内开展2-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,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的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(含幼儿园开设的托班)。

为体现“惠普”原则,合肥将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形式,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;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,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,始终坚持公益普惠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。

其中,合肥采取财政差(全)额供给公办幼儿园全日托托育费(不含伙食费,下同)最高每生每月1400元,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全日托托育费最高每生每月1600元;独立托育服务机构可上浮不超过20%。针对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,给予全日托托育费最高每生每月1800元,独立托育服务机构可上浮不超过20%。

对于实行半日托管理的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,合肥则按全日托相应标准的60%计算;开展寒暑假托育服务的机构,可在相应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%;计时托及2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收费标准则由托育服务机构与家长协商约定。

值得注意的是,通知中明确,公办和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托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,不得跨学期预收;伙食费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省市幼儿园收费相关规定执行;托育费退费按半个月标准计算,退(转)园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每满15日,退还半个月托育费,连续不满15日的不计退费,其他退费事项按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退费规定执行。

同时,所有托育服务机构要将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列入收费公示范围,通过公示栏、公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,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,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,不得收费,否则将被严肃查处。

对于托育机构的用电、用水、用气、用热等,合肥也将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。

(合报全媒体记者 刘小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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